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灌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单位工作职责》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
灌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单位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各组成部门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承担县食安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督促检查乡镇政府、县直各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组织实施指导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制定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县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食品安全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制建设,制定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工作;负责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指导乡镇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负责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食品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负责对涉及食品商标印制单位的整治和规范工作;
负责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范围内)的监督管理;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负责对资质认定的食品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跟踪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加强县内食源性疾病病人及疑似病人报告的收集、分析,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及时报告县食安委;对餐饮具集中洗消单位和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配合相关部门调查食物中毒及食品污染事故;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全县地产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质量监管;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和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负责农产品产地耕地质量建设,配合县环保、国土、水利等部门做好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依法组织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工作;加强对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之前的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案件查处工作,并及时向县食安委报告;负责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全县食用畜禽、水产品从养殖、捕捞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管理;负责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履行全县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管理职责,依法查处生猪屠宰环节的违法行为,禁止注水肉、病害肉入市;联合县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兽药、兽业饲料、兽业饲料添加剂、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对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开展检测;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影响食品安全环境问题(包括餐饮油烟污染)的统筹协调和监管;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指导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质量监测、评估、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食品企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产业布局;提出促进食品企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食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食品企业的信息化工作和诚信系统建设,规范企业行为;指导食品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县财政局
负责县级食品安全监管和抽检经费的保障工作;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各大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县粮食局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指导粮食行业质量安全工作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等;积极推进放心粮油店的建设工作;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县城市管理局
负责对占道、流动食品摊贩(包括露天烧烤)等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划定的区域(点)和时段外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规范和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县商务局
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强化源头质量控制和全程跟踪管理,提高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县盐务管理局
负责实施盐业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县食盐市场的管理,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盐产品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药物行为的监督;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烟草专卖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发放与监管;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食品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全力构建为农服务组织体系和农村商品现代流通体系;协助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协助完善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的产业化经营体系;负责本系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进销管理制度;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组织申报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立项;牵头开展农业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支持食品重要设施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县委宣传部
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县文化广电体育局
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工作、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群众和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的宣传报道、舆论监督;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县公安局
负责依法侦办生产、销售(包括网络平台交易)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秩序,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案件和执法办案工作有关情况相互通报机制;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负责全县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清真食品和“清真不清”等违法行为;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县物价局
负责食品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食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负责全县食品价格认定工作;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负责审查或者组织起草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有关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进行监督指导;参与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会同县有关部门做好园区内食品生产、流通企业以及企业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从事食品(餐饮)业人员进行管理;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乡镇
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健全镇(乡)村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架构体系和目标任务落实体系;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参与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以及协助执法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食品安全检查活动;履行辖区内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品店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并落实农村集体聚餐家宴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提供集体聚餐家宴经营服务者的登记、教育培训管理。
二十五、县监察局
负责监督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